校研字〔2007〕5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
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为加强培养基金的管理,使申请培养基金的工作规范、合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金面向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学科,主要用于目前尚无科研经费支持的中青年导师。同等条件下,该基金优先资助理工科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同时对有奇思妙想且发展势头良好的课题给予重点支持。具有科研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在资助之列。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是导师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参加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等,不得用于研究生和导师的奖助学金或津贴。培养基金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凡受本基金资助获得的科研成果,须注明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资助,并注明基金编号。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各学院(系、部)负责接受导师的申请和初评,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申请、评审
第五条 该基金采用导师申请制。导师在招收研究生之前,以研究课题形式进行申请,课题获得批准立项后,指导教师可用于当年招收研究生的培养。
第六条 凡我校校内专职研究生导师均可申请,基金每年申请一次,由导师根据自己每年拟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在招生当年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按所招收的硕士、博士分别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课题申请书》。所申请的课题不能与其它在研或结题科研课题(项目)重复。资助期限为研究生培养年限。
第七条 各单位组织对导师所提申请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由学院(系、部)集中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与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重复的课题,并确定各单位培养基金的名额和数量。
第九条 学院(系、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要强化导师的责任。各单位不能提管理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使用方向。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每位导师获得的研究生培养基金数量,将研究生培养基金按财政年度划拨到各位导师的培养基金经费卡中,并按使用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根据每位导师申请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各学院(系、部)应对导师的经费使用和研究生的培养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生院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要对导师和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考评一次。学期考评要填写考评表。学校根据考评结果将对经费进行适当的调整,减缓或停止经费的执行,各学院(系、部)也可以对研究生院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周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
评审为优秀的可继续申报,额度不限;评审为良好的再申报的额度不能再扩大;评审为通过的一般应停止申报一年;评审为不通过的一般应停止申报二年。
第十四条 对培养基金使用效果良好,结题验收优秀和良好的比例高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培养基金申报额度上可适当放宽;比例低的将适当减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实行研究生培养基金后,学校不再发放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对无科研经费,又没有申请到培养基金的导师,学校将提供1000元/生的全过程基本培养经费,但不能连续2年提供此项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作为导师的科研培养经费,但不计入学校统计的科研经费范畴,不计入各级工作量统计。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培养基金的导师,因故无法实施原培养计划,其研究生培养基金自动收回。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时执行的基金,原则上予以收回。课题名称或学生变化必须调整使用的资金,应提前上报研究生院,导师和学院(系、部)不得擅自改动用途。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后,基金项目应及时结题,结余经费全部收回。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课题,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违章操作,或隐匿基金使用真实情况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级博、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07级及以前各年级研究生按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