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时间:2016-09-18作者:文章来源:必威浏览:1330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锐意进取,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院函〔20142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研院函〔201636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主任:郑莉、刘振宇

副主任:曹景杰、杨国庆、曲晓丽
    成员:刘沫茹、那瑛、戴智杰、唐国建、周春英、计明霞、董春辉、周阳、张津梁、李锦源、阴浩 

二、评定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硕士研究生,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非定向就业(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

2.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四、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分配方法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期限与硕士生所在专业的学制相同,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1.根据研究生院名额分配,我院2016级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人数为12人、二等奖学金人数为22人、三等奖学金人数为38人。

2.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8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

3.各专业名额分配方法:

一等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的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学校为“985工程 ”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第一学年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二等奖学金名额:

1.按照学院的规定,入学考试方式为统考且本科毕业学校为“211工程”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第一学年自动获得二等奖学金,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注:如我院招收的本科毕业学校为“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数超出学校所给二等奖学金名额,则顺序由入学时总成绩(初试+复试)由高到低排名依次获得。未获得二等奖学金的“211工程高校毕业生获得三等奖学金。

 2.余下的二等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专业学生(各专业招生人数减去本专业已确定一、二等奖学金人数)比例分配,顺序由各专业入学时总成绩(初试+复试)由高到低排名依次获得。即:各专业余下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余下的二等奖学金名额/学院各专业招生人数减去已确定一、二等奖学金人数×本专业招生人数减去本专业已确定一、二等奖学金人数。

三等奖学金名额:其余学生为三等奖学金。

五、评审时间安排

1.201692226日进行评审,确定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6927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各学院(系、部)的拟获奖名单,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2016928-29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后的学业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

4.2016930日学校将201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到位。

六、其它说明

1.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组织好评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定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2.对于在学校公示期前仍未缴纳学费或档案未到校的研究生,学校将不予发放本年度学业奖学金。后续发放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电话:0451-8256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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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18